广东海洋大学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手册》《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评定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推优入党、推免研究生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一个专业为评比单位。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提升个人素质。第五条综合测评内容由“品行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品行表现 - 2 - 测评(15 分),“学业表现测评”(70 分)、“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按学生实际获得分计算)。第六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辅导员协助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考核评定。 第七条 学院制定的本实施细则,经院内公示后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核准执行。 第二章 品行表现测评第八条 品行表现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德、体、美、劳、情操及政治素养,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构成,满分为 15 分。奖励分上限为 5 分,扣除分上限为10分;品德行为表现分低于 8 分的,不得参评当年校级(含)以上的评奖评优。 (一)基本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体美劳全面发展,可获得基本分 10 分。 (二)奖励分。 (1)在校期间参军入伍,返校后每学年加2 分。 - 3 - (2)在校期间获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每学年加 2 分;获校级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获评当年加2 分。(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加1.0 分、0.8 分、0.5分、0.2 分、0.1 分。 (4)院级“学风建设月”中,合格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班干部加 0.2 分,学风先进班级每人加0.2 分,班干部加 0.3 分。学风纪律标兵加 0.15 分,学风提高突出贡献奖加0.1 分,学风纪律之星加 0.05 分,进步相应标准加0.01分。其他相关竞赛项目中合格班级的负责人加0.1 分,优秀班级的负责人加 0.2 分。 (5)青马班结业证书,按照每年的证书加分,校级加0.5 分、院级 0.3 分,优秀学员予0.4 加分。(6)献血证,按照每一学年的认证次数加分,累计不超过 0.8 分,加 0.2 分/次。 (7)非校内志愿服务证,按照每一学年的认证次数加分,总分不超过 0.5 分;担任省级或国家级大型赛事或盛会的志愿者,加 0.4 分/次;其他志愿活动,加0.1 分/次。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五星志愿者依次予以加 0.1、0.2、0.4、0.8、1.0 分。志愿服务时长每达 4 小时加 0.1 分,上限为 2.0 分。 - 4 - (8)参加课后可加分的各种活动、比赛、会议等可进行该项加分,选手的加分一般为 0.1 分,观众的加分一般为0.05分,同一活动、比赛、会议等事项中有多项加分者取其中最高分一项进行加分,院内活动以活动通知为准。(9)获得学院表彰的,获得集体表彰每人加0.1分,个人获得表彰的,每人加 0.2 分,表彰加分上限为2 分。(10)我院团委学生会的各部门在校级系统量化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相关部门成员分别加 0.6、0.4、0.2 分。 (11)获评“军训优秀学员”者加0.2 分。(12)凡参加学院团学组织开展的活动(如征文比赛、演讲比赛、十大歌手等)、会议等参赛者根据获奖名次最高加分不得超过 0.6 分/人/次,主要负责人(组织活动的1-3个主要负责人)加 0.2 分/人/次,组织参赛的工作人员加0.1分/人/次,观众加 0.05 分/人/次。(13)在学院“精品团日”竞赛中,获奖团支部的主要参与成员(如作品作者、视频剪辑者等)加0.1 分/人/项。在校“精品团日”竞赛中,获奖团支部的主要参与成员加0.2 分/人/项(同一作品院级与校级取最高加分)。(14)精品团日、活力在基层评比大会:观众加0.05分/人/次,讲解人加 0.1 分/人/次,工作人员可加0.1分/人/次。 - 5 - (15)宿舍内务大检,学院检查被评为优秀宿舍的舍员每人加 0.2 分/次,良好宿舍的舍员每人加0.1 分/次。学校检查被评为优秀宿舍的舍员每人加0.3 分/次,良好宿舍的舍员每人加 0.2 分/次。(院级与校级取最高加分)(16)参与我院青协活动,参加者可加0.1 分/人/次,工作人员可加 0.1 分/人/次,主要负责人可加0.2 分/人/次。本学年若有多场同类活动,工作人员叠加加分不得超过0.5分/学年。 (17)学院易班分站在学校每次考核中排名进入全校前10 名,每位成员可加 0.1 分/人/次,累计每学年不超过1分/人。 (18)在院级活动中礼仪队、主持队出任礼仪生、主持人均加 0.2 分/人,累计不超过2 分/人/学年,校级活动不算入上限分中。 (19)参加社会实践:完成“易展翅平台”注册,并通过平台岗位报名完成实践加 0.5 分/人;完成“返家乡平台”注册完成,并通过平台岗位报名完成实践加0.5 分/人。参加暑寒假社会实践、寒假招生宣传活动,完成实践上交资料并评为合格者加 0.1 分/人,团队成功立项加0.1 分/人,工作人员加 0.1 分/人。 社会实践或寒假招生宣传活动个人获荣誉称号,校级加0.1 分/人,省级加 0.3 分/人,国家级加0.5 分/人,取最高分加分;个人作品获奖,校级加0.1 分/人,省级加0.3分/ - 6 - 人,国家级加 0.5 分/人,取最高分加分。(注:相关荣誉称号一般指的是共青团系统的荣誉称号。)学校社会实践或寒假招生宣传活动团队获荣誉称号(或列为重点团队,两者不叠加),校级加0.2 分/人,省级加0.3 分/人,国家级加 0.4 分/人,取最高分加分;团队作品获奖,校级加 0.1 分/人,省级加0.2 分/人,国家级加0.4分/人,取最高分加分。(注:相关荣誉称号一般指的是共青团系统的荣誉称号。) 团队、个人及作品奖项三者可叠加。(20)“新生杯”辩论赛:观众加0.05 分/人/次。上场加分:参赛选手加 0.1 分/人/场,可累加。最佳辩手加分:从半决赛(总共包括半决赛、决赛)开始,每场的最佳辩手加 0.1 分,可累加。队伍排名加分:季军队伍加0.1分/人、亚军队伍加 0.2 分/人、冠军队伍加0.3 分/人,仅限于上场选手。即个人总分=上场总分+最佳辩手加分+队伍排名加分。小组赛工作人员加 0.2 分/人/周,半决赛和决赛工作人员加0.1 分/人/场,本学年工作人员本项不得超过1 分/人,辩论赛特邀评委加分累计不超过 0.6 分/人/学年。“新生杯”表演赛、“海大杯”辩论赛:观众加0.05分/人/次。上场加分:参赛选手参加初赛、复赛、决赛加0.1分/人/场,可累加。最佳辩手加分:每场的最佳辩手加0.1分,可累加。即个人总分=上场总分+最佳辩手加分。负责人加 0.2 分/人/场,工作人员加 0.1 分/人/场。 - 7 - (21)参加院/校合唱团,入选后参与训练态度不积极者或中途退出者视情况不予加分或只加0.1 分/人,其余参加者院级加 0.2 分/人,校级加 0.3 分/人,领队和指挥院级加0.3分/人,校级加 0.4 分/人。院级合唱团参加校级比赛取得校前 3 名,参加者分别加 0.6,0.5,0.4 分/人,领队和指挥分别加 0.7,0.6,0.5 分/人。 (22)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各类会议、讲座(限学院组织且经学院学工办同意加分的讲座及活动),观众每次加0.05 分/人/次,累计每学期不超过0.5 分/人(如有特殊情况的观众加分,按具体通知执行)。(23)参加“五四”、“七一”、国庆等大型升旗、出旗的同学加 0.2 分/人/次(若要求全班参加的则不加分)。参加日常升旗的同学线下加 0.2 分/人/次,线上加0.1分/人/次,日常升旗加分每学期上限0.5 分,国旗护卫队队员日常出旗每次加 0.1 分/人(不设上限)。(24)部分活动的举办方有将获奖者加分做成表格,已在操行分表或是技术技能分表之内,这类活动不得使用证书继续二次加分,各班综测小组审核时须仔细检查。以上未提及的情况,由学院综测小组依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三)扣除分。 (1)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或院系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上课、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迟到、早退 3 次折算为缺席 1 次),每学时(次)扣0.2 分。 - 8 - (2)无故晚归者每次扣 1 分,无故不归者每晚扣2分;无故晚归2次者或是无故不归1次者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公德或公民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律,被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 分;被学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 2 分。 (4)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课等素质教育中不达标者,每门课扣 2 分。 (5)当年体能测试成绩在50.0-59.9 分者,扣2分;低于 50.0 分者,扣 2 分且取消奖学金评审资格。(6)以下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扣 5.0 分或以上,且取消其当年任何评奖评优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的游行、示威和聚会等。②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习生活纪律、公共场所以及宿舍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③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造成重大影响的。④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⑤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者。⑥受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者。 - 9 - ⑦劳动课、社会实践课、体能测试等体美劳素质教育中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⑧在学校运动会、学科竞赛、文艺汇演等大型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⑨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者。第九条 因同一行为受到奖惩而被加分或扣分的,只计最高的加分或扣分,并且只加分或扣分一次。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满分为70 分,根据学生应完成的教学计划规定的通识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科目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为百分制后,再乘以70%即为学业表现分。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平均绩点为准,计算方法参考《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 科技与实践表现测评第十一条 科技与实践表现主要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科技与实践表现分”=“科技创新表现分”+“技术技能表现分”+“组织管理表现分”+“特殊表现加分”。 (一)科技创新表现。 - 10 - 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A类加分标准如下:B类=A类*0.6,C类=A类*0.3。A类只限“挑战杯”“创青春”和“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三项比赛;B类为政府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学科竞赛项目;C类为行业协会主办的学科竞赛项目。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科研成果或科研产品(一般指发明专利),国家级的每项加4 分、省部级的每项加 3 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可由两名以上专家或教授推荐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审定,每项加2 分;参与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论著或著作的每本加4 分(结合下文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级软件著作权和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可加 1.2 分;省级可加 1 分(以最终证书为准)。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大创训练项目结题,仅项目主持人分别加3,2,1 分。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全国及以上 15.0分 10.0分7.0分3.0分省级 10.0分 6.0分4.0分2.0分市(校)级 5.0分 3.0分2.0分1.0分院级 1.0分 0.7分0.5分0.2分 - 11 - 学术论文的加分标准如下表:期刊等级 第一作者加分标准(篇)备注sci 论文 一区加 10 分,二区加7 分,三区加 5 分,四区加3 分没有分区的外文文章,按照普通论文加2 分。cscd 中文核 心 加 5 分 非CSCD期刊的中文核心期刊(非扩展期刊),第一作者加4 分中文普刊 2 分 注:加分按照文章中作者排名计算,排名加分情况详见第十四条。 (二)技术技能表现。 1.获得省级及以上与学业相关劳动技能或技术技能证书,加分标准如下: 计算机二级及以上 合格以上加1.5分英语六级 480分以上加1.5分;425分以上加1.2分英语四级 500分以上加1.5分;425分以上加1分日语能力测试 合格以上加1分对外俄语基础级 A1、A2加1.5分对外俄语一级 B1加1.75分 - 12 - 对外俄语二级 B2加2.0分对外俄语三级 C1加2.25分对外俄语四级 C2加2.5分教师资格证、导游 证 加1.5分普通话证 一甲加1.5分;一乙加1.0分;二甲加0.5分;二乙加0.25分。其他未提及的技能证,由学院综测小组依实际情况决定各证书应在当学年统计时进行加分,逾期提交证明不予加分,且每项证书只限加分一次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同学,可以使用官网或学校教务系统 PC端查询到的成绩截图、电子版、纸质版成绩单均作为加分证明。 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合格、驾驶证、奖学金证书、培训证书、志愿者相关证书均不加分。参加文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演讲比赛,体育类竞赛(学校教务处备案的竞赛)、艺术类竞赛(学校教务处备案的竞赛)或其他竞赛和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与大学生相关的比赛(如“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校园摄影大赛、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高校网络媒体展示节等),加分参照课外学术科技竞赛C类执行,同一活动不同类型分不能叠加。 - 13 - 2.参加知识竞赛、俄语类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征文比赛,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加分标准参照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C 类执行。 (如下表) 备注:关于特等奖、优秀奖等特殊奖项的说明所有设立特等奖的竞赛项目或荣誉,其特等奖按照一等奖计算,其他等级奖项分别降一级计算。若优秀奖为最低获奖层级,则加分分值为 50%。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全国及以上 4.5分 3.0分2.1分0.9分省级 3.0分 1.8分1.2分0.6分市(校)级 1.5分 0.9分0.6分0.3分院级 0.3分 0.21分0.15分0.06分 - 14 - 3.参加体育、艺术或其他竞赛,加分标准(单位:分)如下: 4.其他项具体加分项标准如下:个人参赛获得奖励,加分标准为对应项的全额,以2-3人、4-6人和7人以上的团队或集体参赛获得奖励的,每人的加分标准为对应项全额的85%、70%和50%,级别以落款单位级别为准。 (三)组织管理表现。 对学生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考核。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党支部委员、校团委、校学生会、校易班发展中心等)全体学生干部,社联、校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主席团成员、辅导员助理、院办助理、学生党支部委员、海小豚、思政小助理等工作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 2.0 分、1.5 分、1.0 分、-0.5 分;社联、校青名次 一 二 三 四 五六七八九十全国及以上 4.5 4.1 3.7 3.3 2.9 2.5 2.1 1.7 1.30.9省级 3.0 2.75 2.5 2.25 2.0 1.75 1.5 1.25 1.00.6市(校)级 1.5 1.35 1.2 1.05 0.9 0.75 0.6 0.5 0.40.3院级 0.3 0.27 0.24 0.21 0.18 0.15 0.12 0.1 0.080.06 - 15 - 年志愿者联合会副部长以下干部,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礼仪队、主持队)各部门正、副部长,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和学习委员,工作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6 分、1.3 分、1.0 分、-0.4 分;学院学生组织(团委、学生会、易班分站、礼仪队、主持队)和学生社团副部长及以下学生干部,各班(除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其他班干、团干、宿舍长、班级学习小组长等非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期满一学年,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1.2 分、1.0 分、0.8 分、-0.3 分。校级干部年度考核由相关校级部门或社团提供相关评定等级,不由个人提供。学生干部的考核由其所分管单位(部门)负责。学院学生组织及各班的考核形式由其成员集体决定,要求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 3 周完成上一学年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各班负责人先对评定结果在部门、班级内部审核公示后并上交至学院团委学生会,再依次由团委学生会主席团、团委书记、学工办进行审核确定评定结果,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比例上限原则上分别按相应考核学生干部总数20%、40%、40%评定,不合格人数视实际情况定。同时兼任数职的学生干部,可以参加其兼任全部职位的相应考核,但只能计算其中一个职位的考核加分。 - 16 - (四)特殊表现。 获得国家级或省市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以及通报表扬的,加分标准(单位:分)如下:注:获得此表格中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分加分,不能重复加分。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比赛、文艺演出、体育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和比赛而获得文化课加分的,只计算专业文化素质分,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奖励分。第十三条 同一参赛项目在同一比赛的不同比赛阶段获奖,以最高分计;同一项目参加不同比赛获奖,可以重复加分。 第十四条 以个人参赛获得奖励或取得科研成果,其加分标准为对应项的全额;以团体或集体参赛获得奖励的排名第1、排名第2-3、排名第4-5、排名第6以上分别按照100%、85%、70%和50%计奖励分,排名以证书上名次为准;在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项目 三好学 生标兵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通报表扬国家级 4.0 3.5 3.5 3.5 3.53.0省级 3.5 3.0 3.0 3.0 3.02.5市级 2.5 2.0 2.0 2.0 2.01.5 - 17 - 单位为广东海洋大学,按100%计奖励分,非广东海洋大学为单位发表的按50%计分。特别强调:所有文章的发表需要见刊才能够作为加分证明。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学工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分办法实施细则;(二)负责监督、指导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定期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的评估和修订; (四)负责处理学生关于素质综合测评的投诉、建议。第十六条 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3名班干部和4名经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任成员,职责如下:(一)对照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开展年度综合测评; (二)完成“品行表现”子项目的记录、管理及公示;(三)对“科技实践表现”加分项进行记录、管理及公示; - 18 - (四)处理班内学生关于素质综合测评的在公示期的投诉、建议; (五)组织学习《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引导本班学生开展品行教育和科技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学生自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审查调整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转专业、应征入伍学生的当年素质综合测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共青团中央、共青团省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认定,学院可根据其影响力进行界定。 第二十条 按学年计算计分时间,具体时间点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以证书或文件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由学院参照学校相关条款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 - 19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圣彼得堡船舶与海洋技术学院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