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合作办学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俄合作办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俄合作办学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模式,彰显中俄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工作特色,依据《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特设立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是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联盟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联盟授权,对联盟内高校涉及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发展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各成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旨在提升中俄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学工团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联盟理事单位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每家理事单位推荐一名委员,非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一名代表作为会员参加活动,最终由联盟常务理事会确定。推荐人选须熟悉学生管理工作,热心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管理工作有深厚研究的人员。

第五条 委员因退休或调离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

第七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促进联盟内成员单位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组织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和研讨,推广先进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和特色做法;

(二)促进联盟内成员单位学生管理工作,推动资源共享;

(三)组织并支持联盟内成员单位开展学生管理研究,开展与此相关的交流活动,如举办研讨会、座谈会、专家报告会和各种讲习班;

(四)定期组织联盟内成员单位间的学工团队开展工作交流活动;

(五)指导联盟内成员单位学生管理工作创新改革,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学生管理工作专题调研。

第八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方式

(一)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1-2次,会议承办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会议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年度活动方案;

(二)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的表决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就学生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向联盟成员单位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 在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 对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

(二) 遵守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主动了解各成员单位学生管理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改革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三)注重收集学生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的信息、资料,调查研究中俄合作办学背景下学生管理发展动态;

(四) 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五)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附件1

中俄合作办学高校联盟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专业

联系方式








注:请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推荐表发送至707619076@qq.com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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